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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人可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发布,“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推进。今后,“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事项的核实”等10个项目,税务机关将不再进户。但是取消部分进户检查事项,并不等于税务部门放弃管理,而且通过优化服务等方式促进管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
  这10项被取消的进户检查、查验、核实等执法项目分别是: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事项的核实、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包括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审批和备案的核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审核、特别纳税调整跟踪管理、房地产企业注销前多缴所得税清算管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核实、出口退税审核中特别关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审核中第一批特别关注信息审核、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核实。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评价:“税务总局取消进户执法清单的发布,意味着税务机关主动放弃了其拥有的多项税务检查权力,堪称一次自我革命,既展现了税务机关壮士断腕般的改革气魄,更是对纳税人做出的限权的庄严承诺,符合简政放权的走向,有助于抑制行政权力滥用、乱用和腐败,表明自我约束的决心和自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学研究所所长何兵肯定,税务部门连续两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动作可谓便民春风“马蹄急”,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税务实践,对税务执法一线在效率和便民方面将起到实质性作用,对于完善税务执法、促进官民和谐、提高行政效率意义非凡。
  为减少对纳税人的打扰,减轻税收负担,税务总局长期以来做了不懈行动,去年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围绕规范进户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2013年7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启动后,税务总局围绕为民务实清廉,把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改进作风作为专项整改内容,提出了执法禁贪、服务禁懒、管理禁散等要求,通过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减少对纳税人的干扰,做到“无风险不检查,无需求不打扰”。
  ——2014年1月27日,发布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从避免重复进户执法,简并进户执法事项等五个方面,要求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减轻纳税人办税和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负担,解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
  ——2月28日,为了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确定公开行政审批清单、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等六个方面重点工作,列出行动内容,明确任务分工,制定时间表。重申减轻税务检查负担,规范进户执法,不允许重复检查。
  ——3月3日,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取消了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调查巡查、大额普通发票代开调查巡查等10项进户执法项目。
  ——3月3日,印发《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清理工作、严格落实清理要求、切实加强后续管理。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问题。
  减少进户检查等措施在纳税人中引起积极反响,全国人大代表、波司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高德康说:“这是税务总局简政放权的积极措施,能够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调动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税务机关也能从繁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用更多精力抓好引导与监管。”这次取消进户检查项目中,“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与青岛大兴电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李春玉联系密切,李春玉的感觉是:税收协定既关系到国家税收权益,又关系到纳税人切身利益,过去税务机关进户核查的做法出发点是好的,工作是扎实的,但无形中增加了企业遵从成本,取消不必要的进户是个双赢制度,企业更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税务机关也从某种程度上减少了执法风险。
  进户执法项目为何要分批而不一次性取消呢?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任何一项进户执法项目的确定,都有当初特定的历史背景,都经过了审慎研究,对防止逃税骗税行为发挥了较好作用。至于哪些该取消、何时取消,同样要开展调研评估,该及时取消的慢不得、等不得,要让纳税人尽早享受便利,对于仍在发挥作用、取消条件还不成熟的,也快不得、急不得。比如“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项目的设定,是因为当时出现了虚假申报、骗取税收优惠的情况,需要实地调查,随着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推进,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信息已经能够从互联网和税收征管软件中获取,不必再进户执法。又如“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核实”的设定,主要是2006年为了遏制以农产品加工货物骗税势头而采取的措施,是针对特定时期特定产品采取的特殊做法,现在此类出口货物众多,一一入户检查很不现实,在管理上主要是通过退税预警分析监控,只对存在重大疑点的企业才安排入户检查。
  对于逐步取消进户检查项目,刘剑文的看法是,“随着我国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每一步向前的探索都充满了不易,税务总局在推出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不久,打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组合拳,迅速公布第二批被取消的进户执法项目,表明了保障纳税人权利和限制征税权力的坚定态度,反映了治税理念的升华,是得民心、顺民意之举。”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取消进户执法绝不等于放弃管理,而是在进户检查上做“减法”,在管理服务上做“加法”。对于被取消的项目,税务总局已经确定了加强案头审核评估、及时运用第三方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比对、充分利用税收软件分析等后续管理服务措施,做到放而有度、管而不乱。比如这次取消的“特别纳税调整跟踪管理”,虽不入户执法,但税务机关要通过案头审核分析评估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数据与同期数据实施监控,若企业在跟踪管理期间利润水平出现异常下滑又无正当理由的,则将从跟踪管理程序转入反避税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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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eased August 29, 2014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部署,税务总局近日发文,取消4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分别是:超过一定年限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扣缴税款登记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这是税务总局自2013年4月以来第4次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也是继2月17日公布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后,涉税行政审批清单再次“瘦身”。
  减少行政审批是新一届政府向社会的执政承诺,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国务院把加快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作为本届政府开门的第一件大事,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3年共分批取消和下放了416项行政审批等事项。李克强总理1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继续把简政放权作为“当头炮”,作为新年伊始国务院的第一件事,推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项措施,在公开透明上下功夫,在持续推进中增实效。
  税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近80万干部队伍90%在市、县级,直接面对目前的3500万纳税人,面向各类微观经济主体,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对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至关重要。税务总局坚持把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推进职能转变的重要突破口,今年2月,推出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把公开行政审批清单和执法权力清单作为重要内容,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不断提升便民服务的水平。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3年4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全面摸清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家底,研究处理意见,提出2013年至2015年取消下放21项行政审批,并对取消审批事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后续管理。这位负责人还列出去年以来税务总局取消的行政审批情况:
  2013年7月9日,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自行取消了境外机构和个人办理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核准、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对外支付项目的审核两项审批项目。
  2013年7月11日,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决定》,取消了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两项审核项目。
  2014年1月13日,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取消和下放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等7项审批项目。
  2014年2月21日,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取消前述4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
  这位负责人表示,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并不是一放了之,税务总局已经专门发文要求加强取消或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的管理。一是做好取消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坚持放管结合,制定后续管理办法,对无需出台后续管理办法的项目,加强指导,跟踪管理,保证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准确执行。二是对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办检查。全面公开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确保行政审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三是开展行政审批管理创新。推行阳光审批和网上审批,在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科学化、信息化水平。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再次释放利好:经商财政部、商务部同意,近日,发布《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中小企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后,将自己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的货物,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公告同时要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加强风险控制,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国内采购及出口的真实性。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受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加强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预警监控、审核、评估分析,如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按现行规定处理。
  据了解,由于中小企业融资相对困难,大多没有配备办理通关、退税、融资、收汇、物流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办理出口业务往往通关效率低、资金回笼较慢,于是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运作。中小企业与外商达成出口意向后,自行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或介绍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具委托出口函,再与其签订货物内销合同,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名义报关出口、收汇、申请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利润主要来自收取代理费及赚取出口各环节费用折扣。这种运作模式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面临的困境,又使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得到快速发展,但由于经营模式不够规范,使其发展受到一定影响。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其给予政策支持,加以规范引导,是税务总局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这项新政不仅有助于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还能充分发挥其为中小企业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方面的服务优势,解决中小企业直接出口困难,推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为扩大出口保增长、扩大就业保民生,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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